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跨市使用吗-湖北磷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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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如下:1、加大对外宣传力度。
国税机关要通过日常宣传、税法公告、违法案件的曝光等多种形式和途径,特别是抓住从7月1日起使用新版收购发票的有利时机,积极宣传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明确使用的范围、对象、开具要求及处罚规定等,引导、督促纳税人正确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2、加强收购发票的日常管理。
一是严把资格审查关;
国税机关对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的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时,除看其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外,还要看其收购的是哪些农产品、收购方式、内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摸清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规模等,并要求其按规定设置收购台帐、帐证健全,能正确核算经营业务,并具备相应的场地、仓库和人员等条件?

二是强化领、用、存管理。

国税机关要将收购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管理,严格购领、使用、缴销手续。

根据其生产能力及销售收入的大小确定使用不同版别的收购发票,按照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分批供票,从源头上扼制违规现象的发生。
3、完善申报抵扣手续?
国税机关可以要求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申报抵扣税款时,报送供货方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电话号码及收购地详细地址、当地政府开具的自产自销的证明、运费结算单据、检验入库单、由供货方签字的收款收据及现金日记帐复印件等资料!

国税机关要对这些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相符后才允许抵扣。
在此基础上,对未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收购发票的,一律不得抵扣,取消其使用收购发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加强对农产品收购的实地查验;
企业收购农产品,应在收购时或入库前向税务机关报验,税务机关应派员深入企业实地查验,检查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属于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否合理,入库数量、收购金额是否与凭证、报表一致?
企业必须凭入库单和加盖“农产品查验专用章”的收购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金。
5、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展交叉稽核。
交叉稽核的主要内容是核实收购发票票面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收购发票所列农业生产者、虚增收购数量、金额等!
税务机关要根据管辖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交叉稽核的重点企业和发票的比例,可委托农业生产者所在税务机关协查,也可利用公安机关“金盾工程”的信息数据确定票面所列农业生产者的真实身份,对同一销售者多次销售和开具数量、金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必须派员到农业生产者所在地调查,落实货源的真实性;
6、加强纳税评估;
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用电用工和合理的损耗,按季对企业进行一次纳税评估,确定企业收购数量是否异常,是否符合正常的投入、产出指标范围,从而发现企业有无无货交易、虚开收购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

7、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税务机关要通过严肃查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偷税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典型案件要及时在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曝光,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
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1、虚开金额!

2、扩大开票范围。

3、人为调节税款。
4、填开不规范。
1、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没有期限,因此,可以部分收购发票移到下个月抵扣?
2、能否从事批发业务,建议咨询工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国税局购买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
然后按照实际收购农民的农产品,填写: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农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收购人员、付款人员、领款人签字?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该具备的条件: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

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无需认证!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