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化肥免征增值税-湖北磷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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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尿素产品在2006年度内也免征增值税;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哪些化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不包括有机化肥。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8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自1994年以来,国家对国内生产流通和进口的部分化肥品种一直实行免征或者先征后返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在保障化肥供应、稳定农资价格、支持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上述政策的弊端日益显现;

一方面,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在我国化肥供不应求、国家对其实行价格管制、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背景下出台的,当前市场和政策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化肥价格管制已经全面放开,供求关系已经由供不应求转为产能过剩,且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推进,化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越来越充分,继续对化肥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不大。
另一方面,从政策执行情况看,农民和企业实际受益不大,还带来了重复征税和政策不统一等问题,特别是化肥产能过剩和过度施用问题日益突出,要求取消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部分化肥生产企业也建议尽快恢复征税?

为了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把过量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尽快减下来的要求,顺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适时停止执行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

当前,化肥价格处于相对低位,市场供应充足、竞争充分,为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提供了有利契机。

同时,国家对有机肥仍然在生产流通全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利于鼓励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用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此外,由于国家设有农资综合补贴并动态调整等制度安排,即使化肥价格出现一些波动,调整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正常的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农副产品按13%征收,也有免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下列各项的增值税免征: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4.古旧图书。
5.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